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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交通厅省物价局进一步明确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6-25

各市州港航海事局(处):

现将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鄂交财〔200839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如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1、做好收费许可证的变更工作。各级港航部门要及时与物价部门进行沟通,积极做好《收费许可证》的有关变更工作,实行亮证收费。

2、严格按照标准收费。各市州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认真执行,不得擅自减免和降低标准收费。

3、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货物港务费、船舶停泊费、船舶港务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纳入部门预算,实行专户储存,不得坐支挪用。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委)、物价局、省港航管理局:

省交通厅、省物价局《转发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鄂交财[2005]417号)下发后,各地执行总体情况是良好的。为了认真落实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交水发[2005]23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我省港务费收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我省货物港务费、生产性船舶停泊费(生产性,指生产期间,下同)严格按照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交水发[2005]234号)规定的标准征收。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货物港务费:

以重量计费的货物每吨1.00元;

以体积计费的货物每立方米0.50元;

国标2吨的集装箱每箱3元;

国标5吨的集装箱每箱6元。

2、生产性船舶停泊费:

0.06/净吨(马力)日。

二、我省船舶港务费、非生产性船舶停泊费(非生产性,指非生产期间,下同)仍按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湖北省港口费收标准的通知》(鄂交运[1993]38号)规定的标准征收。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船舶港务费:

每净吨0.55/吨,

每千瓦0.75/千瓦。

2、非生产性船舶停泊费:

码头、趸船:每净吨每日0.12

每千瓦每日0.16

浮筒:每净吨每日0.05

每千瓦每日0.07元。

三、货物港务费、船舶港务费、船舶停泊费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各收费单位收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内容,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收取的资金属政府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逐级汇缴到省级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其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部门预算。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四、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省交通厅、省物价局《转发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鄂交财[2005]417号)文件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6]167号)文件中“船舶港务费、货物港务费、船舶停泊费”的相关内容以本文为准。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来源:省港航海事局规费征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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