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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2-3



交通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交通部直属海上安全监督局局、港航监督局的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交通部(直属)海上安全监督局和港航监督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本通知的附件执行。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二、本通知只涉及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各项收费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的使用和管理办法仍按原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输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起执行。
附: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九九二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1   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    doc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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