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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湖北省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8-2

  根据交通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方案》(交海发[2005]152号)的部署,今年四月以来,全省多部门联手,广泛开展宣传动员,重点抓船厂,关键抓船舶,全力抓整改,严把船厂和船舶证书发放关口,我省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目前,相关部门合作治理的机制已初步形成,通过打击违规造船厂(点),规范船厂生产行为,企业质量意识有了提高,船舶质量状况有了较大改观。

  近期,交通部,国防科工委,农业部和国家安监总局研究决定,把前段开展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作为专项治理第一阶段,从现在开始进行第二阶段的专项治理工作,将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延续至2006年12月31日。根据交通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交海发[2005]55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下一阶段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延续期间工作的总要求

  1,专项治理对象,治理目标和工作原则,领导小组仍均按《湖北省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鄂交运[2005]192号)保持不变。各市,州参与专项治理的相关部门,必须确保原有领导小组机构及有关工作,机制不变,连续稳定有序地深化专项治理活动。时间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

  2,专项治理的重点仍为于2002年1月1日以后建造完工的船长大于60米的海船,船长大于50米的河船。渔船治理对象不变。各市,州要继续完成重点治理船舶的附加检验工作。

  3,各市,州每月定期上报《造船厂(点)专项治理月度报表》(见附件)。除武汉,宜昌,襄樊,孝感四市由国防工业部门负责填写外,其它市,州由船检部门填写,于每月28日前报省专项治理办公室。省专项治理办公室负责统一整理,于每月5日前连同《专项治理船舶附加检验月度统计表》一起上报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办公室。

  二,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营造专项治理的良好氛围

  1,充分认识继续开展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虽然前段我省专项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效,但有些问题还依然存在,在治理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相当一部分造船企业的生产条件,造船质量仍然较差。国防科工委《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要求》)刚下发不久,需层层宣贯落实。二是还有相当数量的船舶仍未进行附加检验,已查出有质量缺陷的船舶还需进一步治理。三是各地专项治理的进展不平衡。四是已完成治理的对象,需进行复查。专项治理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需不断总结与分析,逐步形成长效治理的机制,达到专项治理的预期目的。

  2,继续加大专项治理的工作力度。要继续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扩大专项治理社会影响,进一步取得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在全省范围内形成依法治理低质量船舶,非法违规造船的良好外部环境。通过集中宣传,使造船厂(点)及船东进一步理解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动配合治理工作,促进造船企业诚信建设。

  3,从2005年12月1日起,用三个月的时间集中宣贯《基本要求》,组织技术专家分批分级对造船企业人员进行培训,让相关人员熟悉《基本要求》的具体内容,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三,各负其责,多部门联手,扎实推进专项治理活动

  从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分为强化治理,验收回顾,全面总结三个阶段。

  (一)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为强化治理阶段。各市,州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多部门联手,加强配合,继续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1,国防工业部门会同船检,渔检部门,集中做好《基本要求》的宣贯工作;要制定实施监督检查计划,对治理范围的造船厂(点)逐一进行核查,对存在的问题,按照《基本要求》的规定,促使其立即进行相应的整改。

  2,船检部门严格按照《关于做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附加检验的通知》(海船检〔2005〕183号),继续推进并完成重点治理船舶的附加检验工作。

  3,渔检部门继续推进并完成对未经检验的捕捞作业渔船的专项治理附加检验。

  4,海事,渔监部门按《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未经附加检验的专项治理船舶的安全检查,要求其限期申请附加检验;对已通过附加检验的船舶,结合日常管理进行抽查,发现仍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应严格处理并及时上报。

  (二)2006年6月1日至2006年11月20日为验收回顾阶段。各市,州要认真检查强化治理阶段的工作效果,为全面完成专项治理活动的预期目标进行工作补遗和回顾。

  1,国防工业部门会同船检,渔检部门对已完成整改的造船厂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再整改再验收,确保治理达到《基本要求》的规定。对经整改仍不符合《基本要求》的造船厂(点),在报请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审查后,暂停受理其船舶建造检验申请,并联合市,县政府进行关,停,并,转,在全省通报。

  2,船检部门应对未通过附加检验船舶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并按照《关于做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附加检验的通知》(海船检〔2005〕183号)的规定进行处理,直至消除存在的缺陷,通过专项治理附加检验,对不能满足船检规范要求的,坚决撤消船检证书,并通报全省。

  3,渔检部门应对未通过附加检验的捕捞作业渔船进行定期复检,督促其落实整改措施,直至满足有关要求。

  船检,渔检部门要加强在建船舶的检验,防止出现新的低质量船舶。

  4,海事,渔监部门对未能通过附加检验的重点治理船舶,进行严格细致的安全检查,对不满足安全航行条件的坚决不予放行。坚决清理取缔“三无”,“三证不全”渔船和报废渔船。

  在专项治理活动延续期间,省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分赴各市,州特别是重点地区对强化治理和验收回顾阶段工作进行督查。

  (三)2006年11月2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为全面总结阶段。各部门对专项治理活动延续阶段各项工作数据进行详细统计,总结分析治理成效,并由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总结后,于12月21日前上报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办公室。

  四,加强信息沟通工作

  1,交通,国防工业,农业,安监,海事部门应进一步加强配合,沟通,保证各项治理措施的落实。同时应充分利用活动延续的契机,搭建把好船舶“造,检,航”管理关的信息平台,为探索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打好基础。

  2,各市,州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进一步落实信息报告制度,加强收集,分析,研究和上报有关信息。

  3,各地要妥善处理治理中可能出现的社会矛盾,避免矛盾激化;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各市,州应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理,并及时上报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4,延续期间工作启动后,如仍出现船舶质量问题的,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各市,州应按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情况,研究制定延续期间工作计划,并于2005年12月底前上报省专项治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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