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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依据,突出重点,依法治理,努力提高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点)防污染管理水平,提升辖区应对重大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事前预控和事后处置能力,建立船舶防污染管理长效机制,确保辖区水域防污染形势稳定,为全社会营造一个和谐,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生活环境。
二,工作目标
1. 船舶防污证书,文书配备齐全,有关文书填写规范。
2.污染物排放接收管理制度完善,污染物接收率100%,船舶污染物违法排放基本得到纠正。
3. 油类作业码头,泊位防污设备配备达标率80%。
4. 船舶及相关作业有关防污染措施备案率100%。
5. 船舶修造厂,拆船厂和从事散装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单位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编制率80%以上。
6. 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在港装卸作业时间4小时以上的,现场检查率100%。
7. 不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三,主要任务
1.贯彻实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建立和完善有关审批,备案管理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规范船舶防污染管理工作。
2.解决船舶污染物排放和接收规范管理问题。各级海事机构要加强辖区港口,装卸站,船舶修造厂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配备情况的检查,结合11号令的要求对污染物接收设施,接收监管,排放审批等环节进行规范,污染物接收,清舱单位实施备案管理,有关情况对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形成船舶污染物排放接收有效监管体系。
3.强化船舶防污证书文书配备,油水分离设备及垃圾储存设施配备和使用的检查,严厉打击违规排放污染物行为,发现违法一律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 加强油类作业码头,泊位防污设施设备配备的检查力度,督促油类码头泊位防污设施设备配备达到《港口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JT/T 451-2001)的标准。未达标的码头,泊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一律停止船舶进行装卸作业。
5. 开展船舶修造厂,拆船厂和从事散装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单位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备案工作,提高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编制率。
6. 加强散装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监督管理,严格危险货物申报审批,检查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防止作业污染事故发生。
四,具体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自2006年7月开始至 10月底结束,共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7月1日-7月31日)。宣传贯彻《2006年船舶及相关作业防污染专项检查方案》,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2006年船舶及相关作业防污染专项检查实施措施。各局制定的专项检查实施措施要于2006年7月15日前报省局。
第二阶段:检查整改阶段(8月1日-9月30日)。检查内河船舶防污文书,防污染设备及其使用情况,发现和纠正存在的缺陷,打击船舶违法排放污染物;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现场,接收设施的使用情况检查,跟踪船舶污染物的去向或处置情况;检查装卸油类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制定的溢油应急计划,按照港口码头有关标准配置防污染设备设施情况,评估港口,码头,装卸站和修造船厂的溢油应急能力。
各级海事机构要组织力量对重点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发现缺陷应要求有关单位限期整改。省局将对危险货物及污染性货物装卸集中的港口,码头进行重点抽查。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各市州海事机构要认真总结防污专项治理活动的经验,研究制订长效管理措施,并于10月5日之前将总结材料及典型做法上报省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采取严格有力的措施,切实解决影响经济发展特别是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突出问题,提高环境监管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依法引导社会加快淘汰污染环境,技术落后和不具备安全生产的船舶,保障水上物流,水上旅游产业发展。各局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对于检查中重大问题要及时深入研究,及时沟通信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精心组织,落实有力。按照《方案》的要求和具体安排,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专项检查实施措施,按照方案开展工作。在专项检查中,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踏踏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要通过科学分析检查中得到的资料和数据,全面,完整把握内河船舶防污染的真实状况,针对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突出重点,开展治理。
(三)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各局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中,要注重利用宣传媒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在检查中出现的亮点和突出的事例要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进行报道,为专项检查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提升海事部门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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